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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70号文是否有效
1、财税70号档案作废了吗 没有,现仍在执行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70号 20130 没有被取代或更新规定。
2、”也就是说,只有***院才有权确定不征税收入。而财税[2011]70号文很好地贯彻了该规定,表述为“经***院批准”,确保了有效性。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还在用的。
4、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金额与一般员工税前扣除的口径一致,企业可参照执行;同时,财税〔2009〕70号文取消了享受该优惠对企业残疾***数和比例的门槛,即目前只聘用一名残疾人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5、财税70号:9月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70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2008年116号文的基础上放宽范围,对于广大纳税人而言这是一重大税收政策调整,纳税人可以享受更多的加计扣除优惠。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
如何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1、笔者建议利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补助的特点,在收到不征税收入时,一律记入该科目。
2、企业经过审批后结转***补助时: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结转本年利润: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企业收到相关的***补助然后经过审批进行结转时,应当通过“银行存款”科目以及“递延收益”等科目核算。
3、递延收益如何做账?(一)企业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等科目。
财税2011年70号
而财税[2011]70号文很好地贯彻了该规定,表述为“经***院批准”,确保了有效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据悉,重庆水务2017年8月11日发布2017年半年报称,公司从重庆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资金,已按财税[2011]70号将污水处理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
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法律分析: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3、法律分析: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本身不需要交税;免税收入是国家出于对某些经济活动的鼓励和支持,对一些应当交税的经济利益允许不交税。
4、一)概念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5、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等;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6、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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